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谢海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同意谢海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国强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同意陈国强同志辞去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