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8日 宜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财政经济审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委员会组成
(一)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二)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三)委员会以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对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决算,以及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前,会同财经工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会同财经工委进行分析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财经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会同财经工委进行分析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题调研报告。
(七)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做好修改意见的起草和反馈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财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十一)联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和掌握财经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联系省、无锡市和兄弟市、区人大财经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学习和交流。
(十二)办理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大代表反映事项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三)指导镇(街)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十四)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三)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确定,并(由办公室)提前将会议事宜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应积极发表意见,决定问题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财经工委工作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方法
(一)可针对全市财政经济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视察、调研或执法检查,提出报告。
(二)可派人参加市政府财政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会议,以沟通情况,保持联系。
(三)加强与无锡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同时,加强与兄弟市、区人大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的联系,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与外地人大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的联系。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或由财经工委兼),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办理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开展调查研究。
(三)为委员会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四)承担委员会的文件起草、公文办理、资料收集整理、接待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与委员的工作联系,了解并反映委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人大财经工作。
第八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